各乡、镇党委,街道工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明确总体目标。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为目标,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吸收到我们党内,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2、控制发展总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2013年度全市计划发展党员1500人左右,其中,发展机关、事业单位党员总数控制在300人左右,发展村(社区)及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员1180人左右,发展学生党员20人左右(发展党员计划安排表见附件1、2)。
3、优化队伍结构。原则上新发展的党员中,35岁以下的青年党员占发展总数的80%以上,女性占4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生产、工作一线的占65%以上,在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推优”面达到95%以上。
4、突出发展重点。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秀青年农民主要指农村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文化知识水平较高、致富能力较强、有奉献精神,且有时间、精力为当地发展做贡献的青年农民,对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要慎重在本地发展,鼓励其在工作地发展。优秀青年工人主要指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青年、骨干员工,每个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每年至少要有3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也应注重在优秀私营企业主、优秀教师和学生、优秀医护人员、优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女性、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工作措施
1、审查备案制。凡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都要报基层党(工)委审查,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即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外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私营企业主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凡未经审查程序审批备案的,将按有关规定撤销党(工)委审批意见。
2、帮带培养制。采取“一帮一”、“一带一”的形式,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发现和培养1名优秀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其中,党(工)委班子成员要分别联系2名以上入党积极分子。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重点联系本村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的优秀青年农民、返乡大学生、种养能手、复员退伍军人、农民经纪人等优秀人员,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志愿服务队,设立志愿服务队党组织,可将辖区内优秀分子吸收进入志愿服务队,由志愿服务队党组织培养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要保持3:1的比例。
3、积分管理制。把入党积极分子录入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根据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记录,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实行积分制分类管理。把入党积极分子分为农村社区类、机关事业类、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类,明确每类计分依据,党支部在培养期内每年按积分排名,并进行公示,积分在100分以上的,作为发展对象预备人选。对于赌钱打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孝敬老人等违反社会公德情况和违反计划生育、违法乱纪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一年为一个计分期,每年年底清零,年初重新计分。未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和达不到标准的,要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连续三年达不到积分标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4、票决推荐制。发展对象预备人选须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票决推荐。经票决推荐,得票超过应到党员半数以上且排名靠前的,由党支部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工作要求
1、制订计划,认真落实。各党(工)委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拿出具体措施,着力解决农村党员年龄偏大、女性党员比例偏小等突出问题。
2、加强督查,强化责任。各党(工)委要高度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严格执行党员发展审查备案、帮带培养、积分管理、票决推荐、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党(工)委应加强对下属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及程序、材料质量将纳入党建工作考核。
3、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程序发展党员,材料送组织部审查前,各党(工)委应认真审查发展党员材料,确保书写规范、材料齐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年度考核“发展党员工作”一项将予以一票否决:在基层党(工)委审批预备党员之前,未将发展对象所有材料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查通过的;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支部票决赞成票未超过应到党员半数以上,而将材料上报的;非因特殊情况,党(工)委未及时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完成审批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党组织关系在乡镇(街道)的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二级机构发展党员,须有主管单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入党的书面意见,才能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附件:略
中共浏阳市委组织部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