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人
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
党内选举中,在不同情况下,选举人的对象各不相同。在直接选举中,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都是选举人。在间接选举中,每个正式代表都是选举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中,委员会的每个正式委员都是选举人。
2.选举人意志
指选举人在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被选举人做出的选择。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第三,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四,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候选人
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
在党内选举中,候选人必须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必须有被选举权。
4.候选人初步人选
在党内选举中,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
5.候选人预备人选
在党内选举中,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
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6.代表资格
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代表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
7.代表资格审查
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认定。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
8.委员
在党内主要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
9.候补委员
在党内指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
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0.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指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
11.有效人数
指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必须达到的数量。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分别对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进行选举时的有效人数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人数,不能进行选举。
12.监票人
指进行选举时,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
在党内选举中,必须设监票人,必要时可以设总监票人,对投票选举包括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投票,计票等进行监督。
13.计票人
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
在党内选举中,必须设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负责清点选举人数,发放选票,清点选票,计算选票等。
14.表决
领导机关通过决议或做出决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
《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内进行表决的方式主要有投票、举手、按表决器等。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确定。比如党内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通过决议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有条 件的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15.选票
进行选举时提供选举人选择被选举人的工具。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包括赞成或不赞成 或弃权。
16.填写选票
指选举人在选票上用规定的符号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
填写选票是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件严肃事情,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填写选票前,要先阅读选票上的说明,以便按说明中的要求去填写。因不识字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填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由本人委托他人代写,但一定要体现选举人自己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17.弃权
指在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选举权或表决权的行为。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的选举权,不要轻易弃权,尽量表明自己的态度。但确实无法确定自己的意见时,也可以弃权。
18.有效票
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
在党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19.无效票
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无效票又称废票。
在党内选举中,确认无效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辩认的选票为无效票。
20.当选
指对选举结果的确认。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党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21.选举办法
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都必须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
22.出缺
指委员会委员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的名额。
下列情况可视为委员出缺:委员会委员死亡、被撤销委员职务、辞去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离开了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等。
23.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4.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25.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具体形式有两种:一是正式选举时,提出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二是在正式选举前进行预选,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差额选举的差额不得低于应选人数的20%。
26.等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7.预选
在正式选举之前,首先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叫做预选。预选也是一种差额选举。
28.表决权
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问题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
29.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示自己意志的权利。
30.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1.有效票
符合选举规定而具有效力的选票。有效票通常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印制,并且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
32.无效票
违反选举规定而没有效力的选票。凡不是由主持选举单位统一颁发,或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都是无效票。因为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无法确定谁是超过应选名额的被选人,所以,这样的票只能视为无效选票。
33.有效选举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为有效选举。
34.无效选举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不得进行选举。选举中,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为无效选举。
35.应到会人数
一般为党员(或代表)的实有人数。除有一些非常特殊原因(如还未被剥夺党员权利而正在受隔离审查的党员等)的党员可被计算为不应到会人数外,那些因身体原因、或者出差在外的以及会前没有通知到的党员(或代表)人数等均不能算做不应到会人数。
36.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即在投票选举或表决时,票上不写投票人姓名,投票内容也不对他人公开,一般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按规定,党内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党内进行投票表决时,通常也采用无记名投票。这种投票方式也可以使投票人不受外来影响而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助于防止出现追查选票、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等不良现象。